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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游”持续升温引发关注 如何守好一方古城(2)

2020-10-17 16:02作者:采集侠

  “古城‘拆真造假’,反映了一些地方决策者缺乏文物和遗产保护的理念,不明白何为历史价值。”文物保护专家谢辰生认为,保护就是发展,保护文物就是继承历史、继承文化,决策者的文物保护意识和理念的培养还亟待加强,滥拆滥造的路子走不得。

  错误的政绩观,同样是破坏现象背后的原因。“长期以来,不少地方对真正有价值的历史遗存不上心,疏于保护甚至随意拆除,为建设让路,但同时又不惜巨资打造‘古镇’‘古城’。看似矛盾的行为背后,表明一些地方存在政绩观不端正、追求短期效益等错误倾向。”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历史文化名城学术委员会委员宋晓龙表示。

  国务院已将135座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30多年里也进行了多次修订

  无论是此次被通报的巨型关公像所在地荆州,还是去年被通报的大同、聊城等五地,都有一个共同身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为了保护那些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1982年2月,“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提出。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将135座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以历史文化名城为代表的古城里,往往分布着大量历史保护建筑和历史文物。如何保护、开发、改造这些“无价之宝”?

  古城保护有据可依。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成为我国文保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并在30多年里进行了多次修订。以此为基本依据,一系列文物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先后出台,为文物保护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伍江看来,国家对历史文化保护越来越重视,古城保护工作面临有史以来最好的形势,“但仍存在大拆大建的情况,许多人只看到古城保护的经济效应,忽略保护本身的内涵。”

  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和纠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职人员失职失责、滥用权力搞权钱交易、借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包庇纵容文物犯罪、或为文物犯罪团伙充当“保护伞”等问题

  “一些地方不顾历史遗存搞集中连片开发,还有些地方过度商业化开发,致使古城格局、历史文脉等遭到破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住建部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表示,以上这些问题,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传承体系建设系统性不强、整体性不够的原因,也有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法治刚性不足等原因。

  文化遗产不可再生,不可替代,一旦破坏很难挽回。因此,无论是保护还是开发,都需慎之又慎。若是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毫无敬畏,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失责失管,必须严肃查处和问责。

  对此,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紧盯滥建地标、乱拆乱建等突出问题,监督落实文物保护职责,督促问题整改到位,以强有力的监督为文化遗产传承保驾护航。

  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是否严格落实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是否认真研究部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时分析解决重大问题,是否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开展监督,压紧压实保护责任。

  福州市纪委监委出台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方案,派出6个监督组,深入各县(市)区、高新区一线“把脉问诊”。监督组逐一核查县区自查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古城改造等城乡建设项目决策前是否已经开展文化、历史建筑普查,决策时是否同步决定开展老建筑甄别与保护等工作落实情况,严肃追责问责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

  古城保护与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和多个职能部门需联动配合,共同履行历史文化保护职责。

  浙江省海盐县是千年古县,全县有252个历史文物保护点。海盐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加强文物安全监督检查,今年以来已开展检查15次,检查文物单位92家,发现并督促整改隐患48处。同时建立“1+X”监督机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协调配合,建立线索移送、协作联动、提级查办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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