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文物保护迎来刚性监督(2)
2019年2月,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从一起市级文保单位被盗掘的刑事案件中察觉到,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可能存在一些隐患。吴中区古墓葬集中,被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就有16处,因此吴中区检察院以田野调查的方式,对古墓葬保护现状进行了摸排。
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毛宽桥在调研中了解到,古墓葬虽属于国家所有,但划定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土地往往是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已经分配给村民使用。以王鏊墓为例,其保护范围内种植了几十棵枇杷树、橘树,产权归十几人所有,每棵树每年都能带来几千元的收入。“我们调研时发现,有位村民家中几代人都在保护王鏊墓,他们对古墓很有感情。但现在去砍伐村民的树并不可行。”毛宽桥说,虽然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不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影响,但是对古墓葬进行保护与修缮会因影响村民利益而受到抵触,还有可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当地政府虽然早就有计划启动整修,但因与村民的补偿诉求存在差价,仍在进行磋商。目前的解决办法是不再种植新树,同时请承包这块土地的村民帮助维护王鏊墓,遇到形迹可疑的人向政府报告。”
而对于一些目前还有人居住的不可移动文物来说,权属问题更加复杂。传统古建筑房间众多,一些大院子里现在可能住着十几户人家。“其中可能有两户是私有产权,有些是集体产权,有些是国有产权。这种情况下没法整体修缮。”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所高级工程师赵婷解释,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有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负责修缮、保养的责任人不同。
按照历史建筑原状进行修缮所费不赀。普通居住者没有修缮动力,而财政拨款也力有不逮。以甘肃为例,这里有世界遗产地7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52处,省级532处,市县级4726处。“国家级和省级文保单位有专项拨款,保护情况相对较好。而到市、县一级,大多数市县政府未依法依规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少数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也数额不大,远远难以满足文物保护的刚性需求。”石占全说。尚未核定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更为庞大,也更无专项资金覆盖。
3.文物活化利用方式应更多样
文物保护不止于文物本身短时间内不至灭失,如何活化利用也是检察建议中会思考的问题。
在采访中,毛宽桥、石占全都提到了旅游开发价值对于文物保护力度的影响。据此前媒体报道,有“古建商”非法购买古建筑及构件,甚至整座拆卸运走,异地倒卖,其中一个出口正是有的地方政府热衷打造的仿古街。
“吴中区古墓葬的知名度普遍不高,不是很利于开发成为旅游景点,因此保护不到位。”毛宽桥说,古墓葬破败失修较普遍,侵占现象亟须整治,“有的标识说明都不健全,坐落地址寻访困难,在地图上都找不到。”
与此同时,文物的活化利用也不仅有开发为旅游景点、作为展示场所等方式。不适合大规模发展旅游的地方怎么办?“对于建筑来说,最好的保护就是合理利用,如果把人都迁出来不使用,建筑很快就会衰败。”赵婷说。
但活化利用仅依靠行政部门履职、政府财政支出是远远不够的。
“应该引入社会资本、民间力量。”一位多年从事城乡规划工作的专业人士认为,现在社会有不少热爱文物且有能力进行修缮的人,他们愿意购买、修缮不可移动文物作为工作室、画室、咖啡厅等,但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归属复杂,容易使得他们白白“奉献”。
“文物保护不仅涉及文物保护法,还会涉及其他方面的政策。特殊问题应该特殊对待。”他进一步解释,“我国大量不可移动文物在农村,而我国农村土地的大政策是一户一宅,一家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如果这块宅基地上有文物建筑,新建一个房子可能几万元就够,但按照文物保护的规定修缮也许要几十万元。一方面村民修不起,另一方面维持文物内部结构可能使居住者生活不便。因此出现了村民将文物建筑构件卖掉,甚至整体拆卸、卖往异地重建的灰色产业。对于这类文物建筑,其产权能否和土地产权分离,能否对住在文物建筑中的村民有特殊政策?如何促进文物保护办法更贴合实际、不搞一刀切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