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护,短视频才能长发展(2)_中国教育导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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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护,短视频才能长发展(2)

2019-07-07 05:46作者:采集侠

  另外,即使未对短视频作品做出任何篡改的行为,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也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短视频网络平台当负主体责任

  目前的短视频网络平台主要有三种运营模式:第一种是短视频网络平台运营者自行上传自制的短视频,平台本身是短视频作品的提供者;第二种是短视频网络平台运营者本身并不上传任何短视频,而是为网络用户上传短视频提供存储和链接服务;第三种是短视频网络平台运营者既自行上传短视频作品,同时也为网络用户上传短视频提供存储和链接服务。不论是哪种经营模式,短视频网络平台都应更好“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进行规制。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加强短视频网络平台运营者的注意义务。这里的注意义务并不要求网络服务平台运营者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只需要网络服务平台运营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来避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一方面保证了在当前的市场和经济环境下网络服务平台的经营和发展;另一方面对于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进行了适当的规制。

  其次,当著作权侵权现象在短视频平台发生得特别严重时,平台运营者难以规避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可以考虑增加网络平台运营者的主动审查义务,从而将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由平台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可以从立法的层面加强对于网络平台运营者的监督。面对作品传播方式的日新月异,对著作权保护不足将难以遏制侵权行为;在填平原则之下,按照实际损失进行侵权的损害赔偿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有效保护著作权。因此,惩罚性赔偿被纳入著作权法中的呼声很高,以此可倒逼网络服务平台运营者提升平台的审查及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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