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法律的文学表达(2)_中国教育导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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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法律的文学表达(2)

2020-03-16 13:02作者:采集侠

  其二,考察文字语言承载的法律知识,可谓广义的法律与文学研究。(1)表达法律概念的文字。例如,通过分析“刑”“法”“律”的字义,考察早期中国法律概念的变迁,并进一步解释古人的惩罚、正义和罪罚观念的变迁;又如,通过分析“讼”“狱”的字义,揭示早期中国的诉讼观念,具有两造对簿公堂“辩是非、争公道、定罪罚”的特点。(2)表达法律规范、法律观念与法律情感的词语。徐忠明《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态》一文,霍存福《汉语言的法文化透视》一书,通过仔细解读大量成语、格言、谚语、惯用语与歇后语,借以揭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复杂面貌。这些资料,既表达了精英话语较少涉及的法律观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底层民众法律观念的特殊性,也反映了精英与民众相通的法律观念,又说明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普遍性。(3)表达律例条文的歌诀。为了便于读者的记诵,在明清时期的律学文献和日用类书中,还出现了一种对律例进行文学化表达的歌诀。陈锐《清代的法律歌诀探究》、徐子淳《清代律例歌诀探析》,对法律歌诀的文学意义和司法价值,都进行了较为翔实的分析。这种对律例的文学化表达,固然有其方便记诵的实用价值,但也会产生化约甚至曲解律例的弊端,从而使律例失去精确性。(4)传播法律知识的汉语教材。龚汝富在《明清讼学研究》中简要介绍了宋代幼儿识字课本“四言杂字”的诉讼知识,而徐忠明的《老乞大与朴通事》则全面考察了朝鲜李朝时期汉语教材传授的法律知识。尽管《老乞大》与《朴通事》等教材,只是为了满足朝鲜人特别是商人学习汉语的需要,然而它们之所以介绍某些特殊的法律知识,显然是因为它们是朝鲜商人来中国贸易时必须具备的专门知识。这意味着,掌握这些知识,即能满足在中国旅行、生活和贸易的需要。研究这些教材,对我们了解传统中国法律知识的核心内容与普及程度,具有极大帮助。(5)对司法文书的文体学和修辞学研究,可以成为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另一分支。吴承学《唐代判文文体及源流研究》、朱洁琳《唐代判词的法律特征与文学特征》、陈锐《唐代判词中的法意、逻辑与修辞》等论文,可以说是研究这一领域的先行之作。

  上文的梳理与评点,只是传统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大致轮廓和若干特色。然而,这一粗略的线条勾勒,足以说明,上述研究课题,对拓展中国法律文化史的史料范围,更新中国法律文化史的知识视野和研究方法,皆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同时,还可以为我们更有效地进入历史、感受历史、解释历史,提供一般史料所不具备的帮助。另一方面,中国法律史研究,不只要考察历史中国的法律与实践,还要进一步解释传统中国民众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和法律情感的丰富意蕴。为此,深入研究传统中国的法律与文学,会有广阔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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