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缔结始末(2)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在国务院2016年发布的《2016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中也将“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早日生效”作为知识产权强国计划项目。
2020年1月28日,印度尼西亚政府代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批准书,使批准或加入该条约的成员国达到30个。根据条约约定,其将于30个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3个月后生效。至此,《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将于今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规定表演者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享有五项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权(即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对其未录制的(现场)表演享有两项经济权利:现场直播权和首次录制权。”王迁介绍道,该条约还规定表演者享有精神权利,即要求承认其系表演者的权利(署名权),以及反对任何将有损表演者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的权利。
另外,条约要求每一缔约方必须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条约适用。特别是,缔约方必须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有效行动,制止对条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
在他看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成功缔结及生效,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对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取得成绩的高度认可,彰显了我国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力度和决心。条约将使我国表演者在同属条约缔约方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充分保护,有利于进一步激发表演者创造热情,促进表演事业的繁荣和作品的广泛传播,推动音像、演出产业发展。此外,条约以北京命名,对于树立首都北京知识产权首善之区的良好形象,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