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揭短视频版权乱象:侵权形式五花八门(2)
2020-04-27 15:38作者:采集侠
“不过避风港原则也有例外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红旗标准’称,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他同时表示,依据法律规定,平台方作为短视频内容存储和链接服务的提供者,是否可以免责,还应先分析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短视频网站是否明知或应知其平台上内容侵权;第二,是否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内容;第三,是否从侵权短视频中获得经济利益。
吴冠勇也指出,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短视频平台作为短视频行业经营者,对于规范平台上短视频传播行为具有的高度义务和责任。
“目前国内尚未出台针对短视频/自媒体版权保护方面的行业规范或者行业标准。”他建议,政府及行业组织应推动制定短视频领域的版权保护行业规范,为广大自媒体创作者和平台进行版权培训,规避版权风险。(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