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离婚”政策:从七出到三不去(2)_中国教育导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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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离婚”政策:从七出到三不去(2)

2020-06-08 16:28作者:采集侠

  一言以蔽之,在先秦时代,上至贵族、士人,下到贫苦平民,男子任意出妻的现象普遍存在。《战国策·赵策》载,赵太后在将女儿嫁到燕国后,每逢祭祀时总要祝祷“必勿使反”,一国之母都成天提心吊胆地担心女儿被休掉遣返,可见当时离婚之风的盛行。诚如《礼记》所言:“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这说的是挺潇洒,结合上述事例一看,却多少有些细思极恐,也难怪“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模范婚姻如此令人艳羡了。

  由于年代久远,史料少见,无从觅见当时律法中对于离婚条件的规定。但至少在春秋时期,人们已经有意识地在限制这种随意出妻之风。如《管子·小匡篇》中,管仲建议齐桓公整肃诸侯国的风气,将“士庶人毋专弃妻”列为一项指标,与“毋专杀大臣”同等重要。管仲相齐后,更是将“限离令”搬上明面,“士三出妻,逐之境外”,如果一位男士抛弃了三位妻子,那么他就被剥夺了做齐国臣民的权利,这种规定其实还是相对宽松的法令,也从侧面反映了在礼崩乐坏背景下的社会中,婚姻关系实在脆弱——得离三次才算犯法。

  秦统一天下后,明确了离婚需要官方认可的程序。如《睡虎地秦简》载:“弃妻不书,赀二甲。其弃妻亦当论不当?赀二甲。”这是说男子出妻必须上报官府,私自离婚的话,不但男方罚钱,被抛弃的女方也要同等受罚,着实令人哭笑不得。

  到了汉初,“七出”的说法正式见于文献。比之前代从次数、从程序上作限制,“七出”从类目上为男子休妻的理由划定了范围。这既是一种规定,也是一种约束,虽然其中不乏现代人难以接受的借口,比如“多言”“善妒”,但结合先秦以来女子动辄遭弃的历史,“七出”实有积极的意义,它意味着,至少在礼法上,丈夫不能因为这七件过错之外的事端随意弃妻。

  在汉代官方律法文献中,虽无“七出”的正式表述,但它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推动着人们婚姻观念的转变。或者说,礼的规定,比法律统摄的范围更广。并且,《礼记》中又进一步用“三不去”来约束“七出”。“三不去”是指三种不能休妻的条件: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第一种情况是传统道德观中的怜孤惜弱,后两种情况则肯定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贡献。凡满足这三个条件之一的,即使女子不幸踩中“七出雷坑”,丈夫依然不能休掉她。

  “七出”“三不去”在唐代被正式引入法律,并且更为详细地规定了“七出”的适用条件,事实上进一步限制了男子休妻。比如“无子”这一条,《唐律·户婚》载:“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也就是说,唐朝法律认定,女子五十岁时仍没有子嗣,方符合“七出”中的“无子”一项,以防备青年男士以无子为由抛弃尚可生育的妻子。事实上,按照古人十几岁结婚的制度,夫妻双方到了半百之龄,已彼此相伴三十年以上,此时再以“无子”为由离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从今天的法律知识来看,“七出”属于“过错离婚”,一方面惩罚婚姻生活中有过错者,另一方面为无过错者提供保护。《唐律》规定:“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对于随意休妻的男子,处以一年半的徒刑,如果妻子符合“三不去”条件的,再打男子一百大板,并勒令其应还妻子。虽然这种强制的“限离”未必能使夫妻此后生活幸福融洽,但在男尊女卑的社会中,对于女性基本婚姻权益的保障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制图 冯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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