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之“道”与法学理论再发展(2)
老子、孔子之所以被后世尊为圣人,至要者在于二人指明了人参与世界的基本路向、原则及应通达的目标。老子和孔子之论虽有差异,不过他们都在“体”的层面论述了“善”及其成就的话题,融会并超越了利他之善和人性之善,以此而达至了人类思想的制高点,可谓殊途同归。在老子和孔子那里,合道即“善”,由此,“善”在中国文化中获得了超越性的内涵。同时,善并非高高在上的形而上概念,它始终以价值评判标准指引着人们行为处事。
关于成“善”致“道”的方案,老子从对世界的整体性认识出发,试图通过圣人的立法,将人类整合在规范化治理的一统式、集权式和法治化的政治社会中。这便是后世法家、黄老家们道法学、法术论的起点。所以老子理论中的“善”以自上而下的强势姿态表现出来: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唯不争,故无尤。(《老子》第八章)
“上善”即合道。以最终状态观之,乃是超越一切相对、有限的束缚,达至“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老子》第四十九章)的境地。而后的黄老家、法家顺着老子的思路,开出了道法论和法术论,无不意在通过权力运行和法律秩序建构实现人类社会整体性的完善、有序与合道。
孔子关于阳德证道的思考,以血亲伦理和宗亲伦理为起点,由亲亲、尊尊推展开人域秩序的建构,以期实现以礼成德而至善合道。因此“善”是通过人合于伦理规范的心志、行为表现出的合道状态。其后孟子将此“善”推至人之天道自然之性的层面,在理论上补足了孔子理论中形而上论域的缺环,也由“善”打通了天人之际。后经宋明理学,特别是阳明心学进一步阐发,知行合一与即体即用之说得以明确,孔子善心、善行、善政与合道之间的当然关联在理论上得以圆融。
老子、孔子身后的道、儒、墨、法、黄老等家,所论大体不出二圣所开路径而代为细化。经历战国时期思想界激烈的碰撞与交融,最终在人类社会治理问题上获得了基本共识。要言之,各家均认为政治化、社会化是人类整体化以实现和合于道的必须途径。其中权力运行和社会治理都需以按法而治为基本模式。政治化和社会治理的目的即为以“公”致“善”。老、孔阴阳两分的立场始终存在,尽管如此,如《系辞》“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之言,春秋战国以后政治社会理论的发展乃是两种立场理论相互竞合、融会、共成的状态。人之一切举动,当然包括政治行为、社会治理等等,都须以善和成善为旨归,自孔老以后已成为中国思想文化界的共识。
臻于良法善治
传统文化中并未生成现代西方式的法学理论,但并不意味着古人对“法”缺乏理论思考。先哲以“道”为本根、本质、理论起点和旨归,将“法”当作呈现、成就人类政治社会和合于道的“治术”来看待,并演生出了一系列以术证道的法律理论。于其中,法的规范属性和功能同时被赋予了善的秩序的规定性。人们更关心的是如何通过按法而治臻于善德、有序和合道。至于具体的立法、司法技术,虽说也有着细密的实施方案,但始终未有系统的理论建构,原因之一也正在于这些“术”与“道”的关系不甚直接,因而长期没有得到应该有的重视。
合观传统中国与现代西式法学理论,前者重道而轻术,后者重术而与道分隔,只念及理性与利益。这恰为当下和未来法学理论中国化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即存在融会道、术,“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的可能。当然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有赖学界将传统道论和道法学做现代阐释,同时进一步吃透西学法术之论,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新式的中体西用化的新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