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亲彩礼如何返还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法律是这么规定的(2)
承办法官解释称,本案争议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目前的婚姻纠纷中是比较常见的。很多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该要回来,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但并没有提交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彩礼以外再索三万
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订婚当天“准岳父”加要彩礼3万,婚事没成拒不返还。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刘某是95后,他和女朋友小张准备订婚。按照当地习俗,订婚时男方分两次给了女方订婚礼金共计105000元,女方分两次返还1400元。但就在订婚当天,小张的父亲老张突然把刘某喊到一旁,索要3万元,声称不给的话就不同意订婚。刘某迫于无奈,当即找人取钱给了“准岳父”。
然而过了几个月,刘某和小张之间产生矛盾且冲突激烈。在一次争吵后,小张去了外地一直未回。刘某跟小张联系几次,但小张一直不回复。半年之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返还彩礼及给老张的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订婚当日刘某给出的3万元不是小张收的,也不属于彩礼范围,要求小张返还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刘某可另行起诉。于是,刘某便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了诉讼,要求小张的父亲老张返还3万元。
东昌府区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老张在其女儿小张与刘某订婚之际额外要求刘某给付3万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且使刘某的财产受到损失,属于不当得利,现刘某要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小张的父亲老张返还刘某3万元。
法规集市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老胡点评
在一些地方,彩礼依然是许多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一项沉重的负担,一些农村男青年因为付不起彩礼钱而打光棍的情况也并不罕见。同时,近年来由于订婚后又分手、闪婚闪离等种种现象的增加,因彩礼返还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尽管我国的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新的情况依然不断出现,需要进一步对之予以细化、完善。同时,从乡村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彩礼是一种陈规陋习,它使基于感情的婚姻关系变了味道,也使许多家庭因彩礼而返贫变贫,因此,应当多措并举,予以革除。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全面推行移风易俗,整治农村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当前,在广大乡村中应当深入开展喜事新办的宣传教育,树立以不收彩礼为荣的观念,引导农村青年自觉抵制彩礼,敢于与陈规陋习决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