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制与唐前期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2)_中国教育导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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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制与唐前期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2)

2020-05-11 17:09作者:采集侠

  “台省”指的主要是御史台和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三省作为一个整体负责中枢政令的制定和向外颁布,三省长官共为宰相。从政务运行角度看,“台省”并列呈现出御史台与尚书省经纬交织的二元结构特征,体现的是国家政务运行在总体上的两种设计。以尚书省六部通过寺监和州县维持国家正常运行是主动作为的一面,以御史台三院(台院、殿院、察院)通过中央直贯基层的使职系统对尚书六部为枢纽的政务运行中出现的违反律令格式犯罪行为进行纠核是防范纠偏的一面。两套系统并不是完全平行和平等的,虽然并称“台省”,尚书省在制度上地位要略高于御史台,政务处理和申诉的环节上也处于御史台的上端,二者在许多方面还有交叉和交集。御史台得以与三省并列,一方面体现了监察权的层级在提升,同时也是政务运行全过程都要纳入监察范围的需求。“台省”从此成为国家体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官僚结构中的最高层级,开元以后的选官制度中就不断在强调“不历州县不拟台省”的原则。

  在《唐六典》的高度概括式表述中,“在京诸司”与“诸州”分别对应的就是“邦国”与“天下”。这是唐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又一个二元结构。尚书六部与九寺五监的区别,与其说是掌政令与掌事务(参见严耕望《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之分,还不如说是所掌为天下与邦国政务之分,六部尚书侍郎的职掌都是掌天下若干方面的政令,所有寺监所掌则全部界定在“邦国”范围之内,除了事务也有政令。例如户部尚书侍郎之职为“掌天下户口井田之政令”,司农卿之职则为“掌邦国仓储委积之政令……凡京、都百司官吏禄廪,皆仰给焉”。作为掌邦国政务的寺监,其负责的各类政务限于京师和东都范围,尽管有一些方面或环节上也关联地方的政务,但不具有对州县的领导地位,不能向州县发布政务文书,也不能直接承接州县政务。刑部尚书侍郎之职为“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句覆、关禁之政令”,大理卿之职则为“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这种在京诸司区分于天下诸州的行政架构,以及二者错落地分别对接尚书六部的体制,是汉魏以来政治制度发展的总结与定型,并一直影响到后世。

  事类与职司:使职差遣交织于尚书六部的政务类别

  汉魏以来在文书行政中发展起来的尚书系统诸曹司,因其处于中枢决策与具体执行的中间环节,逐渐成为政务汇总的枢纽。至隋朝将各曹司整合为尚书省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下辖四司。尽管各曹司自有其渊源,但统合为六部则是一种宏观的政务分类举措。国家政务按照尚书六部分类的原则在唐前期得到进一步完善,且地方州县与此相对应,州县的办事机构泛称为“六曹司”。尽管终唐一代地方的六曹司在名称上尚未完全对应尚书六部,但其分类的原则却是对应的。

  律令体制下,尚书六部所掌涵盖了全部国家政务,即朝廷要处理的政务都归纳到二十四司的统摄下。如果使用近代以来决策与行政、立法与司法等政治学术语来表述的话,唐前期的国家治理大体遵循以下原则:立法和决策“断自宸衷”,即君主享有包括立法在内的决策专断权,中枢层面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分工协作构成一个整体实现决策制定与政令颁行合一,有司层面包括在京诸司和天下诸州则以行政为主导分工对接尚书六部。归总到尚书六部的六大部类政务都统摄于三省运行机制之中,无论是治官与理民、礼乐与刑罚、军事与民事,都遵从于一个一体化运作的行政统摄体系。法律史研究中民、刑二分问题的争议,很大程度上限于概念之争,放眼唐代国家治理总体原则,这种区分在律令格式的法令体系中缺乏依据,在政务运行中更是无从谈起。对于违反令、式者依格、律处罚,只要是五刑中徒(不包括徒)以下的刑罚,是在京诸司和府州各曹司及县司皆可行使之职权,这种处罚及作出处罚的审理,都是政务裁决的范畴。涉及徒刑以上刑罚的执行,在京诸司移交大理寺,府州各曹司则移交给法曹,大理寺和法曹对接的是尚书刑部所掌司法政务。如果出现抑屈不平,可以申诉,诉讼人可以向上一级官府申请重新审理。当然,申诉的受理并不能理解为司法行政二分体制中的司法活动,而是由尚书省处理的纠错机制。

  规定国家政务运行中职司及其相对应事类的律令体制,必须具有一定的弹性。事类可以相对固定,但官府要处理的事务却是层出不穷、变化不断的。为了应对急难险重及各种新出事务,皇帝差派体制内的官员作为“敕使”处理,而使职最初都是从御史台系统派出的。“设官以经之,置使以纬之”(《通典》),经纬交织维持着律令体制的运转。

  王言与省符:中枢政令直贯于州县乡里的文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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