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制与唐前期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3)_中国教育导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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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制与唐前期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3)

2020-05-11 17:09作者:采集侠

  唐代国家政务运行有着严密的文书系统,皇帝、皇太子和亲王、公主都有自己的专用命令文书,行用于不同的场合和范围。由上而下的命令文书主要是被称为“王言”的君主制敕及尚书省以曹司为主体将制敕转发至“在京诸司”和“天下诸州”的“省符”。《唐六典·尚书都省》概括下行文书的类别为:“凡上之所以逮下,其制有六,曰制、敕、册、令、教、符(注:天子曰制、曰敕、曰册,皇太子曰令,亲王、公主曰教。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符)。”“符”是政令传达最为正规的文书,只用于律令体制内的正式官司上级对下级的命令,最终的权威则来自君主的制敕。从吐鲁番出土政务文书中保留的一些残符和符目来看,无论是西州都督府下发至其所属各县还是其中高昌等县下发至所属各乡的“符”,源头都应有制敕(包括批复奏状的敕旨及批复奏抄的御画奏抄),都是为了落实制敕精神逐级转发的命令文书。里正轮流在县司当值者,负责代表该乡接受县司下发的“符”,其实也就是接受朝廷颁下的制敕,他们被称为“承符里正”(唐长孺《唐西州诸乡户口账试释》)。虽然《唐六典》强调依托于“符”的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的政令传达体系,实际上御史台在监督国家政务运行方面也具有某种类似于尚书省的地位,御史纠劾官员的报告“奏弹”经君主画闻同意之后成为“御画奏弹”,即可行下处分,州县官司亦须承受。

  尚书省指挥州县乡里的垂直体系中,并非每一个层级都等量齐观,在保证上下贯通的同时,各个层级都有其核心政务,政务裁决权也是分层次的。尚书六部和诸司除了通过“省符”转发制敕之外,还有颁布其自身政令的文书牒和帖,府州和县司在承上级命令而颁的“符”之外,亦有牒和帖指挥公事。通过符与牒(帖)的交互使用,尚书六部和州县乡里无缝对接又各有侧重,构建起高度中央集权的自上而下的决策执行机制。律令格式对各个环节政务申报裁决有着详密规定,以保障朝廷政令逐级传达到基层,基层行政节级统属于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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